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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精品科技期刊2020
吴战生, 王久毅. 谈对危害食品安全罪法定情形的认定[J]. 食品工业科技, 2013, (19): 34-35. DOI: 10.13386/j.issn1002-0306.2013.19.007
引用本文: 吴战生, 王久毅. 谈对危害食品安全罪法定情形的认定[J]. 食品工业科技, 2013, (19): 34-35. DOI: 10.13386/j.issn1002-0306.2013.19.007

谈对危害食品安全罪法定情形的认定

  • 摘要: <正>危害食品安全罪不是一种犯罪,是一类犯罪,要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形分别定罪、量刑、处罚,而定罪、量刑、处罚的关键在于对不同情形的认定。一关于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法定情形认定生产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"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":(一)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微生物、农药残留、兽药残留、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;(二)属于病死、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、禽、兽、水产动物及其肉类、肉类制品;(三)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、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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